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选择解除婚姻关系时,对于曾长期受到生父、生母抚育照料的继子女,若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则依然应当由生父或生母继续进行照料。
实际上,无论是从情感角度还是理性层面来看,这种情形下都应当继续由生父或生母承担起抚养责任。
毕竟,血液是无法割舍的纽带,普通人也更加倾向于相信亲生父母能够给予孩子更周全细致的照护以及更尽心竭力的养育。《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