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酒驾驶案件的嫌疑人被判处三个月期限的拘役之后,若在服刑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参与各类教育改造项目并表现出深刻悔过之情,同时具备立功情节,即可享受相应的减刑待遇;
若更进一步地,表现出现有如下六项重大情况之一的,将获得更为显著的减刑效益:第一,制止了他人实施重特大犯罪行为;
第二,揭发与举报监狱内外有关的重大犯罪现象且经核实其真实性方面具有无可否认的重要性;
第三,具有科研发明或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就;
第四,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生产环境中表现出英勇无畏的救助他人的行为;
第五,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是排除重大事故时展现出超凡脱俗的表现;
第六,针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大且不可替代的贡献。《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