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却尚未达到残疾程度的情况下,侵权方应承担以下各项赔偿责任:
首先是医疗费用,其金额势必依据医疗单位所开具的收款收据为准;
其次为误工费用,此乃根据受害者受损期间的误工时长及经济收入来予以评估确认;
再者是交通费用,应根据受害者及其所需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计算;
此外还包括护理费用、住宿费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