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所导致车辆损失之损害赔偿之诉求的法定时效为三年。
此诉求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该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实质性的侵害,以及义务方具体身份被明确识别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除非依据相关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均应遵循该项规则。
然而,若权利人所蒙受的损失从实际发生的那一日起已超过二十年,那么对于此类请求,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仍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对时效期限进行适当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