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位已逝去的子女无法直接继承其父母遗产时,这并不意味着他/她的权利完全被剥夺,他/她的直系晚辈血亲仍有权以代理人的身份来继承这位已故子女原本应该继承的父母遗产。
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代位继承”。
简单来说,代位继承指的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继承人离世或者被宣告失踪后,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替代被继承人先前子女应有的继承顺位,从而取得原本属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份额的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