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主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则从合同也随之失效。
然而,从合同与主合同相比,最显著的特征便是其微弱的附属地位,这表明从合同无法失去其本质,而必须依靠主合同的存续乃至生效作为前提条件。
在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存在着下列四种密切相关的联系形式:
首先,当主合同无法成立时,从合同自然无法有效确立;
其次,倘若主合同发生了转让行为,那么从合同也是无法独自生存的;
再者,一旦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从合同便也将失去其效力;
最后,当主合同步入终结阶段时,从合同也不可避免地跟随其后走向消亡。《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