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劳动者遭受强迫或无奈而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对于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在到期后因自然原因结束的话,即在劳动合同期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样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这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意维持或增加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件后劳动者不愿意继续签订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例如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用人单位亦应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他类似情况还包括: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勒令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者因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