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的簽章並非勞動合約生效的必要條件。
當然,如果從嚴格的法律邏輯來看,若合同雙方並未特別進行協議,那麼僅有勞動合同雙方的書面簽名,就已足以意味著該勞動合約已然生效。
在這種情況下,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來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等同於該用人單位本身的行為,而從法律角度出發,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便可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
因此,假設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那麼就足以證明該份勞動合約具有法律效力了。《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