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先履行抗辩权,系指在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具有先后履行次序时,若先行履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前,那么后履行一方则有权拒绝其提出的履行请求;
同时,如若先行履行一方所履行的债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后履行一方可依法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因素:(1)当事人之间本身存有相互承担的债务关系;
(2)债务履行存在明确的前后顺序;
(3)先行履行一方未能及时或者正确地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