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间并不列为刑期的组成部分。
仅是在执行正式拘禁的情况下,拘役期限方可算作刑期的抵扣额度。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若已被执行拘捕或羁押,则每一天的拘留都将折抵为二天的刑期。
对于有期徒刑这一刑罚,其刑期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同样地,在判决执行之前若已被实行过拘捕或羁押,则每度过一天都会相应地减少一天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