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检察部门应在两个月之内做出撤销指控的决定。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检察院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提供开庭审判所需的必要证据材料的要求,并且可以依据需要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察,或者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然而,提高案件质量和准确性的要求规定,案件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察工作,且最多只能两次退回补充侦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