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囚禁方面,对于那些被判定无期徒刑的犯人来说,只要他们在实质上已经度过了十三年以上的服刑期,并且在日常监管实践中能够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接受良好的教育改造,且展现出彻底地反思和改正错误的诚意,那么就可以考虑给予假释的机会。
然而,如果存在某些特殊因素需要考虑的话,个人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细心核实后,便可不受限于之前提到的服刑期限。《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