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城市住宅小区,一般都由物业管理公司来实施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工作。
部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代收水电费的便利服务,然而他们在此过程中则可能会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
这种做法既缺乏合理依据,同时也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根据现行相关制度规范,水电费应主要由供水供电公司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收款,而非通过物业管理企业转手收取。
尽管物业管理企业可能获得授权承担代理收费职能,但他们却无权向业主额外索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