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患者不幸离世,医患双方对于死因皆无法确认或存在异议时,应立即在患者生命终止之后的48小时内展开尸检工作;
如现场具备尸体冷冻储存条件,则可将时间延期至7天,且总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尸检需经过死者近亲家族的同意以及书面签字许可。
关于医疗事故纷争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医病理学专家参与尸检过程,亦可委派代表进行现场观察。
若有一方拒绝或延迟进行尸检,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影响到死因判定时,该方将要承担相关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