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包含了极为广泛而复杂的内容,主要既包括了基本的生命健康权,还囊括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信用权和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当然,作为鲜活的个体,这些权利都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
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地位与社会团体的法人来说,其主要享有的人格权则涵盖了诸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信用权等诸多种类。
不容忽视的是,人格权同样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护,任何个人或是组织都禁止对他人的人格权进行侵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