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法定时效规定为三年。
对于一般的保证合同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即将届满之时向债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自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将正式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如果在保证期间截止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应当从债权人首次向保证人寻求履行职责之日起,才会启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倒计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