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构成犯罪类别名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所需满足的要素,可以概述如下:
首先,这一类别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本质上是公众安全。
其次,从客观层面分析,此类犯罪行为通常体现为实施者对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进行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破坏,其行为本身足以威胁到公共安全,甚至已经导致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后果。
再次,这类犯罪的实施者通常是拥有资格的普通公民,既包括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责任能力之人士。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往往呈现为故意状态,即实施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危害公共安全,仍故意为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