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短期的刑事拘留并不代表一定存在案底。
事实上,所谓的“案底”,通常是指针对经过法院正式审理并最终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资讯、犯罪事实及审讯过程、裁决结果等所有相关资料进行的综合性整理归档。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对于他们直接管辖的案件,在侦探调查阶段,当面对法定的紧急状况,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员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严格处罚方式。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惩罚的一部分,而只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措施,因此,并在此情况下无法产生案底。
真正能够构成案底的,往往只有那些通过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刑事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