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恋爱中的情侣共同购买了房屋并随后走向破裂,倘若该房屋仅仅只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并且另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曾共同出资购买,那么这个时候通常认为该房产属于注册挂名的那一方的私人财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将归那一方独立享有。
然而,当房价被登记在双方名字之下时,我们必须明确,这样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若能成功地证明出资比例,那么房产便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若是双方对房产的处理方案预先作出过约定,那就需要按照当初的协议来进行分配。
反之,如果既无事先的协议,又无法明确各自主张的出资比例,此时双方有必要通过磋商以决定如何合理分割这套房产。
如果通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最终只能寻求法律上的援助,即由法庭依据一般的共有财产处理条例出面裁决具体分配事宜。《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