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拥有独自的财产权,而在其面临破产后,公司所负担之债务理应以这家公司的全部财产加以公正地清偿。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面对公司瘫痪的困境,公司股东也需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当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全额支付其出资款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时;
其次,倘若股东肆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其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倘若股东未能充分履行清算义务人应有的职责,以至于法院无法对公司债务人展开一次彻底且无遗漏的清算。《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