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而言,此等孳息应被確认為质权人所據有,然而双方若在质押合同中有別于默示之规定,那麼则应该根据合同中的明确条款进行处理。
并且,上述的孳息是先要抵扣收取孳息的费用的。
当质权人在其质权维持期限内,未經得出质人的许可,擅自擅自动用或处分质押财产,導致出质人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