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受到强迫而缔结的婚姻并非属于无效婚姻范畴,而是具备可撤销性质的婚姻形式。
所谓的无效婚姻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首先,以第三者身份再次登记结婚,即是法律上所认定的重婚行为;
其次,当事人之间有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进行婚姻登记的近亲关系;
最后,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所对任意年龄段人士进行婚姻登记的法定要求。
然而在这些前提之下,倘若受胁迫者有了被强迫结婚的经历,便可向当地人民法院寻求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支持,申请撤回这桩原本并不属于自己意志所决定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