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婚姻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购置年金险保单,无论该保单是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抑或双方互为对方进行投保;
在此种情况下,该保单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离婚之后,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已获取的相关年金收益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割。
2.假设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便使用其个人资产为自身购买年金险保单,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这一保单将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范畴。
换言之,倘若在离婚之时,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不会受到分割影响。
另外需注意,在结婚过后且所产生的年金险保险金不超过原始保费金额的前提条件之下,该笔款项则仍然被视为婚后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