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对于房产产权证书的改革并未强制要求进行更换,这意味着在权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相关持有人完全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而决定是否申请办理新的房产产权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房地产产权制度秉持着“未变则不换”的基本原则,因此持有原有房产产权证书的权益所有者可以自由做出是否更迭为新版房产产权证书的决定。
在房屋产权状况并无任何变动的情况下,并不必要特意去申办新的产权证书,原有的房产产权证书依旧拥有与新版本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