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进行保价的给据邮件,若发生遗失或完全损害情况,则依照邮寄时所承诺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至于仅仅是部分损害或者是内部装载物品的数量有所减少,则需根据保价金额与整份邮件总价值的比例,来计算并赔偿其实际损失。
另一方面,如果未附带保价的给据邮件出现遗失、损害或内部物品短缺等问题,按规定应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进行赔偿,但是最高赔款额度不能超出用户所支付邮资的三倍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