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 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 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 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
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 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 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随着三证合一的实施以及组织机构“识别信息”和“属性信息”的统一、共享,各类组织机构注册号或登记号(包括纳税人代码)包含的的主体标识功能,已为具有唯一、终身不变功能的组织机构代码所取代。
组织机构代码纳入登记证(照)的真正意义在于将组织机构的“身份证”与组织机构的“身份号码”统一起来,为建立以共享组织机构“识别信息”和“属性信息”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奠定技术基础,也为税务、金融、社保、安全、质监等各个领域直接利用法人注册成果提供方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个体营业执照更改店名可以变更,不用注销重办,等你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去登记机关申请店名变更。申请个体工商户店名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个体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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