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瑕疵或者发现招标程序呈现出明显的偏袒与不公现象,则有必要立即终止现有招标活动并启动重新招标流程;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了相应变动,原有招标项目需对相关招投标内容或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后方可再次启动招标工作;
公司面临重大经营难题,严重影响其正常运转,以致无法继续执行招标事宜,此时亦须考虑取消招标项目;
同时,如果招标方因为业务方向转变或生产任务需要调整而产生类似状况时,也应当终止当前招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