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明确表示,所谓的人格权,是任何人或者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抽象人格。
这不仅包括关于个人与社会地位之间关系的生命权,还涉及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以及国家法律框架所赋予我们的尊严等。
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需要满足以下几大构成要素才可予以起诉:
首先,必须确认侵害的对象是否是某位公民或者某个法人享有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其次,加害方必须具备明显的主观恶意;
最后,被害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收到了精神上的伤害,而且这个伤害已经给他们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规定,只要侵害了任何公民或者法人享有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性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且该行为情节相当恶劣,那么受害人就有权利以其自身人格遭到侵害的名义,请求加害人迅速地停止侵害并且负担起支付精神损失赔偿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