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有责任承担对船舶的悉心保障与养护义务;
2.承租方须遵守不得擅自转租的约束规范。
除非取得出租方的书面批准授予,否则承租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载明的各项权力及义务,亦不得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对该船只进行任何性质或范围的转租行为;
3.承租方应尽到支付租金之责。
作为交换,承租方拥有依照协议内容正常使用船舶的重要权益。
承租方可以通过其自身聘用的船长与船员等人员,对船舶实施直接管控与指挥调度。《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