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中我们发现,合同的成立与其是否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
根据相关条文,依法订立且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自正式签署之日起便具有法律效应;
但如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缔约双方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其他手续才能确认合同的实际法律有效性,则须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合同尚未完成审批或其他手续而可能影响其法律生效性的,也并不会对合同文本中有关行使报批权利和履行实质义务等内容及其相关条款产生不利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如有应当负责办理审批等程序的一方未能履行相关义务,那么相对人即可据此提出请求,要求其就该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