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若员工在上班或下班途中自行跌倒受伤,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范畴。
然而,如果该员工不幸遭遇了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被视作工伤。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形可能被判定为工伤:
(1)在正常工作日期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需要而遭受的各类事故及伤害;
(2)在正式工作时间前后的一段短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当前岗位相关的预备性工作或收尾性工作时遭受的事故和伤害;
(3)在正常工作日期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到的暴力以及其他意外伤害;
(4)由于在工作中接触到有害化学物质,导致的职业疾病;
(5)从事外勤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工作需要而身处异乡,最终因为工作原因遭受的伤害或事故导致其失去联系;
(6)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造成的伤害;
(7)除上述举例外,任何由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视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