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向,凡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的行为人,或故意破坏、伪造交违现场、销毁关键证据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对于那些为了规避法律追责而抛弃车辆逃逸及深入隐秘之处藏身的人员来说,倘若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他方当事人亦对此负有相应过失,则可适度减免其所担负的责任,然而若最终证据显示该逃逸当事人有意制造现场破坏、伪造证据,那么此类情况将不得予以宽恕和减轻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