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2.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且不足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应当按照劳动者每个月薪资待遇双倍支付补偿金。
3.假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依然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类情况可视为已与其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偿,每满一年须获得相当于一个月薪资水平的双倍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