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委托庇护之电脑占为己有并擅自出售给他人实属不宜。
从通常情况来看,在第三方并非恶意的情况下,其有权依据《民法》有关“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物的所有权”相关条款取得电脑所有权。
然而,若购买价格显著低于市场标准,则显然与善意取得所规定的“以合理对价转让”相违悖,因此在此种情形之下,所有权人享有依法取回电脑的权利主体资格。
换言之,电脑的合法所有权并未转移至购买者手中。《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