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房屋并未实际使用,亦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相应的物业费用。
业户对于承担物业管理费用之义务,其法定依据乃出于物业管理合同所载明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条款。
物业管理公司依约行事,提供之服务实为公益性质,且即便在同一社区内,仅个别住户暂离或者数位住户未在此定居,亦未能因此而降低整个小区的管理成本消耗。
鉴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合同履行此项宗旨,同样地,全体业主亦应当根据所签订之合同条款,尽到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之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