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下,如若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所负有债务,无法强制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整体价值;
然而,当该股东所负有的负债涉及到夫妻双方以共有方式所拥有的财产时,那么这部分被认定为债务人一方所有的共同财产则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这种情况下的共同债务状况,理应由夫妇两共同分担还款责任,因此当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债务出现违约时,必须依靠其自身所持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偿付,而非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换言之,尽管法律赋予了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义务,但法院仍不得对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仅能在达到前提条件后,才能针对被判定为欠债人所有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