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遇到交通意外时,相关车辆必需立刻停止运行,同时事故各方需尽力保护事发现场,积极救援受伤人员以及妥善处理财物受损状况。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遣工作人员抵达现场,开展救援行动以救助受伤人员,及时清点财产,认真勘察现场,恢复交通秩序。
3.经现场勘察评估,如果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出具一份非道路交通事故结论书送到涉及各方手中,以便其向相应的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
但若确认是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启动立案程序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
4.为满足案件需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交通事故中相关的车辆、各种物品、遗体,以及当事人身心健康状态和相关道路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鉴定。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十天前通知死者家属来处理丧葬事宜,同时也会通知当事人与他们所在的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预先支付伤者医治所需的费用以及事故责任保证金,倘若其间未按要求交付,那么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将会暂时扣押被申请车辆直到整个事件处理完毕。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基本查明事故原因以后,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事故责任予以明确认定。
7.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成了对交通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损失情况等各项信息的确定后,将召集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损害赔偿事项进行调解沟通。
8.经过调解,如果能够产生达成共识的协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加以记录;
反之,如果未能形成任何协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便会草拟《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9.如果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或者某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在调解书中约定的义务,依法应由其书面起诉至相应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公安交警部门也将终止对此类事件的进一步调解处理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