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单方思维塑造调岗降薪之决策的话,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即变更劳动合同务必要尊重平等互利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的原则;
这也就是说,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求劳资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企业行使单位权限也不得单方面做出决定。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调岗降薪无疑便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
而当单位能够与劳动者基于平等互惠的基础进行深入交流和协商,在此基础之上,作出共同决定后实行调岗降薪的话,便不再属于《劳动法》所禁止的范畴。《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