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利益相关方面临紧迫形势且如若延迟申请保全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之损失,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所地抑或是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施保全措施。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须提出相应担保;
若未能提供充足担保,则审核机构将裁决驳回其申请。《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