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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4-04-17 14:05:08 已帮助29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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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乃是指在合同签署环节尽管已宣告成立,然而由于其欠缺某些必要条件而无法立即产生法律效力的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经过特定人士的确认和许可,该合同方能正式有效地执行。
通常情况下,这类须等待确认审批的合同主要包含以下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未经法律上的授权代表人或事先获准,私自从自我角度出发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也就是说,这些当事人由于自身权益的限制,他们无法独立做出此类重大决定。
当其法律代表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在事后给予了确认之后,此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立即生效并能追溯到合同签订之时。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这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自动转变为自始无效的合同,即:
1.法律代表人明确表达出拒绝承认的态度;
2.法律代表人从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开始的一个月内,若未对此作出任何回应,那将被视为拒绝承认;
3.善意的相对人倘若选择行使撤销权,则效力待定的合同会随之失效。


在此,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追认事项:
首先,追认可以采取明示、推定或默示等各种可能的形式;
其次,追认意志必须有效传达给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实际了解到该意思表示。
再者,我们也要认识到,此处所提到的无权代理(虽然无法认定为表见代理),它源于行为人造就的看似有权代理的行为,这种行为尽管无权、超越代理权限甚至代理权限过期后仍有所实施,但是如果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那么这并不妨碍被代理人的自由意志,因此,此种合同时无法对该被代理人产生直接约束力的。
对于善意的相对人来说,当被代理人未能够明确表示确认或拒绝确认的时候,他们有权在被代理人接受通知之日起的一个月期内催促对方进行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若被代理人未能做出任何反应或表示,便应视为拒绝进一步确认。
此外,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获得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还有权选择撤销该份合同的申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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