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公诉案件所需的审理时间,原则上规定为两个月,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会判定死刑或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能将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
而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时限,若被告人处于拘役状态中,则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若是无拘役状态,其审理期限应当为六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