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侵占公共及个人财产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含)至10000元之间、30000元(含)至100000元之间以及50万元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省级机关、法院及检察系统有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数额标准,共同研究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数额。
2.若诈骗过程中虽未成功获取到相应财产,但以巨大财产作为其诈骗目标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均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运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大多数人进行诈骗活动,由于犯罪数额难以查证,然而只要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就应对其适用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律条款,将其归类于(未遂)诈骗罪案件进行处理:
(1)发送诈骗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
(2)拨打诈骗电话次数超过500次;
(3)实施诈骗手段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
如以上行为数量达到了前两款中所述数量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实施的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也应当被视为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述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据此对其实施的(未遂)诈骗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