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处罚从其性质上来分可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别。
2.主刑主要涵盖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等多种刑罚方式。
而附加刑则属于附属性质并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及没收财产等多个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附加刑不仅能够独立于主刑使用,同时亦坚守其自身的独特功能及价值体现。
3.量刑必须以刑法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尺,这意味着在人民法院在确认犯罪事实的确立的基础之上,必需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评估罪犯是否应被判刑、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之轻重程度乃至实际执行方式等一系列复杂议题,从而以此为依据进行慎重又精确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