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为男女双方制定了婚姻效力终结的两种途径——协议离婚与司法诉讼离婚。
前者需男女两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且对财产分配以及子女监护权的归属问题已有共识;
后者则面对着男女一方不愿意结束婚姻,或者涉及到财产分配和子女监护权等纠纷。
所以,当出现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形时,便只能选择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然而若是男方不同意离婚的话,女方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之时需要尤为重视搜集各种可以证明夫妻间感情已然破裂的证据,例如家庭暴力事件的相关证据资料,婚外情的相关证据资料,甚至是因感情不合而导致的长期分居事实等等,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夫妻双方无法再恢复先前的和睦相处状态。
在此基础上,法院将在全面深入考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提及的所有因素之后,作出是否批准男女双方离婚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