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在维持合法夫妻关系的过程中所获得且依法属于其共享之财,被界定为固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累权益收入;
其次是从事生产及商业运营,进行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再次是基于知识产权所获取的各类收益;
紧接着是源于遗产或他人赠送的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该类财产仅归属某一方所有者除外;
最后,任何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带来的相关收益均应作为共有财产。
此外,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所得之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亦或是从工作岗位上退休后领取了或预计会得到的基本养老金与破产安置补偿费都概属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