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农村宅基地无法独立进行继承。
具体而言,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宅基地归全体村民所在的集体所有,而使用权则专属为各户家庭所拥有,村民仅能享有针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得擅自处置相关权利。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宅基地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继承范畴,无法通过传承的方式加以获取。
然而,在宅基地之上所建造的房屋却具备继承权,这点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需要我们特别指出的是,在未来倘若继承人继承的房屋发生毁损或灭失(对于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情况),他们将不再有权重新建设或以其他方式持续使用该块宅基地,按照法定程序,这部分土地应交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收,再作资源调配。《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