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应否承担对方的债务问题,此项责任的归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借款行为乃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一方向另一方作出追认等表明共同意愿的行为产生的债务,亦或是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之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该部分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其次,如债务源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实施,且借款用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便可认定为此项债务属于该个人的债务,此时便应由该个人独立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