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小型企业中,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亦未能充分履行社会保险参保义务,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依据中国劳动法,所有雇主都有责任和权利创建有效的劳务关系,建立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有必要为员工按时足额支付各种社会保障资金。
一旦自雇佣之日算起已超出一个自然月但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雇员则有权诉求每月双倍薪酬。
当用人单位欠缺为员工购置相关社会保障的义务时,雇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务合同,并有权敦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补缴所欠费用。
若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雇员可寻求社保行政机关的帮助,通过投诉以解决纠纷。《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