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次事故的赔偿问题,当事人双方均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友好磋商并达成妥善的处理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可参照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确立的责任比例进行妥善的利益分配。
具体而言,1.交通事故当中,负有赔偿义务的责任人(通常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员或保险公司)应向遭受伤害的受害方支付以下各类费用:
即医疗费用、误工补贴、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
2.如果受害人因本次事故导致伤残,则需要承担残疾赔偿金、配置辅助性器具的费用、其供养家庭成员所需生活费用,同时也须支付因为恢复治疗、持续护理以及进一步治疗所需产生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后续的治疗费用,这些费用也是赔偿义务人必须全额承担的部分;
3.对于不幸身故的受害人,赔偿义务人仍需对受害人家属支付丧葬费用、供养家庭成员生活费用、死亡补偿费用以及在办理丧葬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误工损失等额外合理开支。
此外,若有受害人或者其近亲遭受极度精神创伤,有权以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