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因装修引发的意外层出不穷时,究竟责任应当如何界定呢?其实这些问题的回答往往会基于如下两个重要因素:
一方面,需要考虑纠纷中各方所持有的合同协议一一这将成为确认责任归属的关键凭据。
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中间机构或第三方在其中所扮演角色的差异性——因为这种差异也无疑对最终责任的归属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如果选择直接聘请装修工人从事相关业务,那么这种行为事实上应被视为一种传统意义上的“雇佣”约定,因此,相应的责任主体便理所当然地落到了出资人或者被称为业主的那一方身上。
然而,倘若恰好选择了那些具备相应资质证书且有丰富经验的装修集团或工程团队进行施工——此时他们便是承接这项任务的一方,所以对应的法律责任亦应由此类机构来承担。《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